日前,我会接到中国银监会浙江省监管局的函,反映该局在检查房地产开发贷款过程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为使自有资金(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有者权益)达到投资总额35%的比例,通过各种形式虚增资本公积,而承办该类企业审计业务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没有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就确认被审计单位增加资本公积的事项,且出具的报告也五花八门,有审核意见、咨询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形式极不规范,既没有起到审计的作用,也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为了规范上述审计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经研究后发布以下内容,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参考。
一、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房地产企业银行贷款审计时,应当出具规范的年报审计报告。《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应当提供贷款申请、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管理,银监会在2004年又发布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该文规定:“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审计业务时,如果是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7年1月1日执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如果银行等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如对财务报表特定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于股东以各种形式增加资本公积,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其增减变动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要求,应当获取有关股东认可的书面决议、股东会决议、资产的价值确认依据等书面依据,并查阅相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如果股东增加资本公积的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对一些股东投入的并没有真正放弃所有权或债权的资产,就不属于资本公积核算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应当根据上述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考虑出具何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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