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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等8 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3年1月29日 | 浏览9117 次] 字体:[ ]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市等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的贯彻执行,我
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 省市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
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公告分两部分明确了八省市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
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途径办理认定。
首先,试点前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
额,而试点后缴纳增值税,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公
告对如何根据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营业额计算应税服
务销售额,通过计算公式给予了明确。其次,由于八
省市营改增时间不一,认定工作需有一定提前量,因
此授权各地自行确定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起、止时
间。再次,为加快工作进度,授权各地对试点前认定
程序进行调整,以保证试点纳税人认定工作及时开展。
同时,对试点实施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公告也明确,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都
应统一按总局22 号令进行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