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会计师沙龙 >> 实务解答 >> 正文
由于市场原因企业存货价格降低,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3年1月29日 | 浏览9456 次] 字体:[ ]
由于市场原因企业存货价格降低,是否需要作进
项税额转出?
★ 在线专家:
不需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
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 号)
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
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
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
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